联合国宪章第107条讲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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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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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0:49
联合国宪章在制定之初,对日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中。这些条款特别针对二战中的战败国德国和日本,规定了特殊措施。简单来说,如果战胜国监测到这两个国家有重新发动战争的迹象或构成威胁,它们可以在不经安理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这些条款被称为“敌国条款”,因其专门针对德国和日本,并构成对这两个国家的特殊*。对这两个国家而言,“敌国条款”是一种显著的惩罚,因为它们认识到任何国家都可以无需理由合法地对它们发动战争,且无需安理会的批准。
安理会作为联合国六大机构中唯一有权产生法律效力的实权机构,其决议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日本虽然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它是二战的发起国和战败国,至今未能获得拥有正常国家地位的认可。一个正常的国家地位意味着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以及拥有集体交战权。日本在这三个方面均未满足条件:其领土上仍驻扎着占领军,外交和军事*需听从占领国——美国的指导。尽管根据二战后的《雅尔塔协定》,苏联合法占领了南千岛群岛,但日本不承认齿舞、色丹、国后和择捉四岛的主权属于俄罗斯。
日本战后制定的*明确放弃了集体交战权,从而在法理上仍未达到正常国家的地位,这可视作对日本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种惩罚。因此,日本对包括“敌国条款”在内的所有控制性条约怀有不满。在战后七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未能像德国那样对战争罪行进行深刻的反省,也未获得受害国家的原谅。对于所犯罪行,日本拒不认罪,未作出道歉或赔偿,导致与邻国中国、朝鲜和韩国之间的矛盾加深,民族间的和解遥不可及。
日本不愿进行深刻反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战后的日本*保留了战前军*的人员,这些人固执地认为日本并未真正战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