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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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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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9:18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台湾居民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有资格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但还需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台湾居民,可担任法律顾问及非诉讼事务代理人,如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
3. 实习申请方面,台湾居民需在大陆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期间需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一对一指导实习,实习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报备当地律师协会。
4.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需向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需经公证,同时说明律师资格及受聘情况。
5. 申请流程包括初审、审核,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准予执业,具体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办理。
6. 获准执业后,台湾居民享有与大陆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和义务,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或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7.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同样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