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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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6:58
排污指标作为环境容量的体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应被企业无偿占有。这种制度的缺乏导致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它削弱了通过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准入的市场机制,使得污染项目的控制失去了一种有效的手段。其次,企业持有的排污指标无法在市场上流通,阻碍了环境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的发挥。
1987年,排污许可证制度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1989年的全国环保会议将其正式提出。该制度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核心,1996年起,总量控制成为环保考核目标,被分解到各省市并逐级落实。十五期间,总量控制尤为关键,上海甚至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流程包括排污申报、审核、核发许可证及后续的监督和年度复审。
尽管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环保,不得与财政收入挂钩或产生乱收费,但其实施对环境监测和管理提出了高要求。由于环保行政主体既是监管者,又是公众环境权益的守护者和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代理,这就要求在管理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履行管理职责,又要行使代理*利,通过向排污者收费,以支付行政成本和环保费用,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