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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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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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3:17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中详细阐述。首先,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法定形式设立,允许委托其他创业投资或管理顾问企业作为投资管理顾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规。
设立流程上,申请者需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是国家工商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向*管理部门备案;而在省级及以下地区注册的企业,则向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已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合规、实收资本达到一定门槛(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1000万元,5年内补足至3000万元)、投资者不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不超过50人)等,并且每位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为100万元,且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管理团队需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委托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机构也需满足同样条件,并提交相应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等文件。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给出备案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