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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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履约与验收部分规定如下:
在评标结束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将收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依据评审结果,与供应商共同拟订采购合同,并组织签订,如为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将由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盖章确认。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括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验收小组需确保责任落实,严格验收流程,避免敷衍了事,确保接收的物资、工程或服务与合同内容相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
在验收过程中,若出现争议,采购人与供应商需按照合同约定解决。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需形成结论并签字确认,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存档备查。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可能还需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出现未能按期交付、交付物品不符合约定、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行为,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办,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人需申请采购办批准并签订追加采购合同。若采购方与供应商需解除原合同重新采购,应由采购方重新申报采购计划。
最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将遵循《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8〕796号)进行操作。
吉政发 〔200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