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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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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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0:51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规定了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首先,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合作,依据国家标准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公开告知公众(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区内,一系列行为被严格禁止,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包括建设可能压覆燃气管线的设施,进行爆破或使用明火作业,倾倒腐蚀性物质,放置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其他危及燃气设施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对于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活动,如敷设管道等,相关单位需与燃气经营企业合作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责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保护装置,定期维护,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燃气设施及其警示标志(第三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维护,而用户则负责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第四十条)。改动市政燃气设施需经批准,改动方案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确保安全施工(第四十一条)。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更改燃气设施,改动需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和指导,以确保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建设单位需提前查明燃气管线情况并制定保护方案(第四十三条)。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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