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款16日起退还总房款的干分之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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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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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04:5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购房者通过信件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购房者提出退房后,开发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没有办好相应退款手续的自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