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保险学会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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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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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22:04
大连市保险学会,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促进大连市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学会办公地点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39号。
大连市保险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加强保险理论基础建设,对保险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联系和协作,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接受委托承担保险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以及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大连市保险学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需拥护学会章程,具备相关条件。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服务优先权,享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同时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会员义务包括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合法权益,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团体会员需及时提供重要学术活动情况和成果,交流有关信息。
大连市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代表大会每届二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大连市保险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特定条件,任期二年,最长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法人代表,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学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资助、活动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会费用于事业发展的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调动或离职时需办理交接手续。学会的资产管理需遵守国家规定,接受监督,终止前需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业。
大连市保险学会章程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