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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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26
根据我自己查找的证据来说,原因有三
收藏品中存在文物,有的已经上交文物管理部门。根据1982年适用的国家文物保*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工商、*机关、海关查处文物案件的时候,应当及时将文物移交到国有文物部门。在1990年10月27号之后这批收藏品中的文物已经交移至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比如说其中的玉笔筒,它就是一件*文物,早已上交文物管理部门,现在*已经没有相关管理权和控制权。*已经没有物品和权利去归还这批收藏品了。
根据当时的规定,这批收藏品作为案件证物,*有权不返还。据*代理人所说,他们当时是接到了群众的举报电话,电话里说当事人在走私贩卖文物,然后*机关据此进行立案调查。当时适用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在勘验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应当扣押,这是扣押的依据。作为证据这批收藏品将不能当时返还给当事人。
时间线过长,相关法律法规也在改变。*的相关人员在这件事发生以后,依据当年的法律法规进行这批收藏品的相关操作,是没有错的。虽然当事人也很无辜,所受遭遇令人同情,但是由于1990年10月25号之后,这批收藏品已经不在*了。所以也就是说,在既定事实上,这批收藏品在1990年10月25号之后就已经不是*在扣押了,所以这批收藏品的相关赔偿也就不应该由*全权赔偿。当然,*在确定当事人没有犯罪时,应当及时归还这批文物,所以*还是应该给予当事人一些赔偿的。综上所述,这就是一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令人惋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26
岳阳市中级人民*认为原告潘泽黄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决定驳回原告的国家赔偿申请。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27
因为起因是潘某涉嫌倒*家文物,*机关对其藏品进行了扣押,这种情形不适用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被*驳回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27
当时没收发生时国家赔偿法未公布实施,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