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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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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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3:25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由当地水务部门督促业主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
3.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4.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线通过一级保护区。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 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河道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 禁止向二级保护区内的河道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及其它有害废弃物。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源地环境保护修订的办法介绍:
1.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雹亮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源改宽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3.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坚持*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综合治理原则。
5. 市、县区*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