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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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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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8:14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管理,防范不法行为,优化税收服务。
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其他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
第三条要求,税务机关需设立专门的代开专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保程序规范。
第四条规定,专用*由*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该系统的代开专用*不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五条定义了*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经营者。
第六条指出,纳税人需在需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需提交相关文件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和第八条详细描述了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税款征收过程,确保合规性,包括核对纳税人信息、税额计算和税款征收等。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涉及了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领取专用*的流程,以及专用*填写和处理错误的规则。
第十四、十五、十六段强调了代开专用*的管理,包括*的领取、数据处理和保存,以及月度报告和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代开专用*的汇总统计、监控和违规责任追究,以及地方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最后,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与现有规定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