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保险关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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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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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10:45
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和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意见指出,参保人在跨地区转移时,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转入地需按照其有关标准核算,并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待遇。
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不进行转移。此规定确保了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避免频繁转移导致的权益损失。
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保人可以选择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在此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计息,待转入地具备开展养老保险工作条件时,参保人可申请将账户转移至新参保地,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实施意见的发布,旨在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