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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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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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0:20
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一般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当协商约定的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并综合参考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担任,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协商代表应遵守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签订后应在7日内报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资协议后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有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后视为已经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协议生效后应在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本办法未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