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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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7:12
一般情况下,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的个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怎么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U.N.《*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U.N.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品、精神药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品管理办法》,《*品生产管理办法》、《*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等的*犯罪分子提供*,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罪或者其他有关的*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行为人所提供的*,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的对象是吸食、注射*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会对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而且吸毒者为了能够持续的吸食*,甚至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向吸毒者提供任何具有成瘾性药品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行为。这不仅仅会让吸毒者的毒瘾更加难以戒除,还会使自身陷入牢狱之灾,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