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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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8:57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着重强调了规划与建设中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首先,第九条规定,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充分体现本地的传统文化与独特民族风貌。无论是勐梭镇还是勐卡镇的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勐梭镇的总体规划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上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勐卡镇则需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不容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城镇规划的编制和修编获得批准后,人民政府会在30日内公开。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关键证件,这些证件不得出租、外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中,政府相关部门在办理这些许可证件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也会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答复。在建设过程中,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需与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统一设计,保持合理间距。
建设用地方面,第十四条规定坚持合理使用和节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任何项目都必须遵循既定的用地性质和面积,如有变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确保规划的严格执行。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城镇公共道路和公共用地内禁止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或架设管线,维护了城镇规划的完整性。这些规定共同确保了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的有序进行,兼顾了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发展的需求。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27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