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1:5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7:03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主要明确了对于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当违反条例中的规定时,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的情况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的行为,违法行为将被勒令停止并要求改正,罚款额度在2000元至1万元之间;违反第十五条,罚款额度为200元至1000元;若违反第十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任何一项,罚款将提升至1000元至5000元。
对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将处以树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规罚款200至1000元,第二款违规则罚款100至500元。
第二十五条中,对违反(一)、(二)、(三)项的规定,罚款10至50元;对(四)至(八)项违规,罚款额度分别为50至300元,清除费用2至4倍罚款,以及10至50元的罚款,若拒不改正或畜禽无人认领,则将没收畜禽。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他们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寻求法律救济。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27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