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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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0:38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了从事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他们必须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会为其颁发营业执照,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共用这些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详细列举了申请许可证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拥有适应业务的设备和环境,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检定设施,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达标,以及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需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经30日内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将发放许可证。新增项目需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许可证只针对批准项目有效,有效期遵循国家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和个人需保持考核发证条件不变。
第二十六条严禁非法改装或制造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也不得使用劣质部件组装修理。所有计量器具在销售和使用前必须经过检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时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准确标注许可证标志、厂名、厂址等信息。
对于新产品,第二十九条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他人的样机,生产的计量器具必须达到原批准的型式和技术指标。
最后,负责新产品鉴定和试验的单位有责任保护申请方的样机和技术资料安全。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