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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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8:07
法律分析:每月的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且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每月的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社保时间。缴费单位如果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月的10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出当月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