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生产假药的行为不包括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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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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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6:02
认定为生产假药的行为不包括的有对药品进行合成还有精制同时有提取、储存的情形,还有对药品的外包装进行印制包装材料、标签以有有说明书的行为,这些都不会认定为生产假药的。
一、认定为生产假药的行为不包括的有哪些?A、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B、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C、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产假药就是没有按规定来进行申请,这种行为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于只要合法的生产而且也根据*的流程来进行办理,那么就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所以,生产假药是国家严格打击的行为,千万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