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是否也意味着生效之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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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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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0:29
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请求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类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然而,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裁决存在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于一裁终局制度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不提起诉讼,则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