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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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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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8:27
在离婚后,关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这一规定指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决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若协议不成,*将作出判决。若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有权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但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探视权应恢复。*不会轻易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
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亲权体现。只要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内容通常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内容需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上。协议优先的原则,即探视权的行使首先应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身和子女的生活状况有更深刻的了解,达成的协议更贴近实际情况,同时协商达成的协议执行起来也相对容易。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子女的探视权次数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形式问题主要涉及当事人协议和*判决,通常优先采用当事人协议。探视权的行使,需综合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子女的权益,通过协商或*判决来确定,以确保探视活动既能实现亲子间的联系,又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