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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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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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8:06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进口商)收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部分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指定代收行。
代收行的工作
代收行接受托收人的委托,向付款人办理收款交单。代收行的基本责任是:
(1)核对收到的委托书与单据是否一致,单据名称、份数不符时,必须立即通知托收行。
(2)确定是否能完全按照委托书上各种要求办理,若对某些条文不能照办,则要求托收行予以取消或变更。
(3)依委托书规定的方式交单。
(4)除依业务要求必须的背书或加盖辨认的号码戳外,单据应按收到的原样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人验单并按交单方式执行。
(5)如付款人验单后,提出与委托书要求不一致的要求,应立即转告托收行,取得答复后,按答复内容办理,根据托收委托书规定的付款货币,交给付款人。
(6)收妥款项后应按托收委托书规定的路线、账户银行及账号立即拨交,不得擅自变更、挪用、拖延或错付漏付。
(7)分批付款时,除另有指定外,只有在全部付款已经收到进,才能把单据交给付款人。
代收行的选择
在托收业务中,选择怎样的代收行,多数出口商都不知晓,在贸易洽谈中往往会让进口商指定。殊不知这样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如果出口商没有提供代收行,出口地银行(托收行)会根据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城市的情况而定一家代收行,这家代收行一定是托收行的代理行;如果出口商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提供了一家银行作为代收行,而托收行的代理行正好也是这家银行,那么托收行就会选取这家银行作为该笔业务的代收行;但是如果出口商提供的银行不是它们的代理行,托收行一般会查阅这家银行的背景资料,以确定该笔托收业务代收行挑选的取舍;如果托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那家银行存有疑虑,或者还没有与他们建立代理关系,托收行一般会另外选择一家资信较可靠的大银行,或者与自己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根据国际惯例,对于代收行挑选的决定权在出口地的托收行,进口商提供的银行只能作为参考。
在实务中,代收行的选择要听取银行的意见,出口商不能一意孤行。决定代收行的选择有多种因素的考虑,诸如与托收行的业务往来、银行实力的大小、信用等级、经营作风等。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考虑,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开设银行的门槛不高,我们不排除可能会有的银行风险,或者说有个别不良商人的欺诈行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时代,个别卖方为了做成一笔交易,唯进口商马首是瞻,就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贸易商都是诚实可信的。但是大江东去,难免泥沙俱下,也不排除极个别人利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某些基本特性,搞欺诈活动。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天津一家出口企业向非洲某国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各自在合同中确立了自己的账户银行。进口商要求该笔托收交易的进口国代收行必须是由进口商指定的那一家银行,出口商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货物出口后,出口商向天津某银行交单,采用D/P结算,也就是付款交单。天津某银行(托收银行)看到客户提供的这家代收行名称后觉得颇为生疏,于是查了《银行家年鉴》,竟然找不到这家银行。于是他们便告知出口商,这家银行(进口商指定的代收银行)与本行没有业务往来,资信不明,决定挑选另一家较为知名、实力较为雄厚的进口国银行作为代收行。出口商立即与进口商进行了电信联系,但是对方表示为难,一定要采用他所指定的那家银行。出口商此时就坚持要求银行采用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天津某银行在劝说出口商无效的情况下,只好要求出口商出具担保书,采用那家他们指定的代收行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出口商承担。出口商草草写了几行字的“风险保证”,天津某银行就按那家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寄单。未料单据寄出后如石沉大海。天津的托收行多次发信函或电报查询,对方一直置之不理。在百般无奈之下,天津某银行委托该行到进口国代表处前往查询。回复是:这家银行根本就没有收到过这份邮件,声称不知情,也就是无人受理此事。换言之,天津某托收银行寄出的全套单据(包括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可能在邮递途中遗失了。根据《URC 522》,如果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话,银行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况且这又是一笔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业务,对方银行就更有理由推脱。可是根据出口商向船公司查询的记录却显示,当货物到达进口国码头时,货物即被人凭正本提单提走。
既然进口国的代收银行没有收到单据,进口商也没有履行付款赎单,货物又是被谁提取了呢?这里很明显,是进口商与银行相互勾结的一起欺诈案。对于出口地银行来说,他们已经提醒出口商注意代收行的资信问题,对方却置若罔闻,且又写了担保书,当然后果自负。
此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托收的各方当事人在做托收业务时,对于代收行的选择,一定要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并且多听取银行的意见。对于出口地银行来说,代收行的挑选更加不能粗枝大叶。托收行在寄送单据时要采用快递形式,DHL、UPS或FEDEX等递送业务,从网络上可查看收件人收到邮件的时间及签字,其可靠性较大。同时出口商在做托收业务时,须找处理国际业务经验丰富的银行,才能规避风险。
代收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代收行也会产生风险
一、案情介绍
内地A公司与我国香港B公司有长期贸易关系,B公司通过将A公司的产品转VI到西班牙赚取差价。B公司以往付款记录较好,虽然也有过拖欠记录,但过后都如数偿付。2002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将一批望远镜运往西班牙,并通过D/P方式向B公司收款。代收行为一家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在未收到托收款的情况下擅自放单。B公司提货后,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拖欠货款至今。
二、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由于B公司信用不佳,导致A公司出现收汇风险,这是国内出口企业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但一般情况下,以D/P即期作为结算方式导致货款全部无法收回的几率相对较小,A公司的主要失误是在选择代收行上。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指定的代收行是一家财务公司,而不是银行,其信誉值得质疑。在托收中,这家财务公司违规操作,擅自放单,令B公司未付款就拿到单证,造成了A公司财货两失的局面。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就是通过制定信用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企业各部门的活动,对前期的资信调查、中期的债权保障和后期的账款追收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信用管理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增强信用能力、控制交易中的信用风险而实施的一套业务方案、策略以及为此建立的一系列组织制度,它是与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等相互交叉的一个管理领域。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还比较落后,在国际贸易中货款损失比较严重。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累计逾期未收汇金额已超过200亿美元。在美国,每年有0.25%~0.5%的被拖欠应收账款转为坏账;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每年仅外贸企业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就占贸易额的5%左右。这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的资信缺乏了解,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因此上当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坏账逐年增加。
上述A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这笔交易之前对B的资信情况应该比较了解。尤其在B公司有过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就应该警觉,对付款方式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防患于未然。
(二)谨慎选择代收行
针对B公司的信用情况,A公司采取D/P即期的托收付款方式还是稳健的。托收是指交易一方(债权方)依交易合同委托银行,凭一定的商业单据(物权单据、运输单据、发票和履约凭证以及其他必要的非金融单据)和/或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或其他收款凭证),向交易对方(债务方)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相对而言,D/P即期是最有收汇保障的一种商业信用交易方式。进口方只有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后,才能领取货运单据,也就是说,一手交钱、一手拿单。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区内银行林立,不乏信誉卓著的国际性大银行,但B公司指定的代收行只是一家财务公司,这时A公司应选择一家信誉好、操作规范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擅自放单情形的发生。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要处处留神、步步提防,每一步的操作都要谨慎,不能因为碍于面子和怕麻烦而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以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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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8:02
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进口商)收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部分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指定代收行。
代收行的工作
代收行接受托收人的委托,向付款人办理收款交单。代收行的基本责任是:
(1)核对收到的委托书与单据是否一致,单据名称、份数不符时,必须立即通知托收行。
(2)确定是否能完全按照委托书上各种要求办理,若对某些条文不能照办,则要求托收行予以取消或变更。
(3)依委托书规定的方式交单。
(4)除依业务要求必须的背书或加盖辨认的号码戳外,单据应按收到的原样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人验单并按交单方式执行。
(5)如付款人验单后,提出与委托书要求不一致的要求,应立即转告托收行,取得答复后,按答复内容办理,根据托收委托书规定的付款货币,交给付款人。
(6)收妥款项后应按托收委托书规定的路线、账户银行及账号立即拨交,不得擅自变更、挪用、拖延或错付漏付。
(7)分批付款时,除另有指定外,只有在全部付款已经收到进,才能把单据交给付款人。
代收行的选择
在托收业务中,选择怎样的代收行,多数出口商都不知晓,在贸易洽谈中往往会让进口商指定。殊不知这样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如果出口商没有提供代收行,出口地银行(托收行)会根据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城市的情况而定一家代收行,这家代收行一定是托收行的代理行;如果出口商根据进口商的要求提供了一家银行作为代收行,而托收行的代理行正好也是这家银行,那么托收行就会选取这家银行作为该笔业务的代收行;但是如果出口商提供的银行不是它们的代理行,托收行一般会查阅这家银行的背景资料,以确定该笔托收业务代收行挑选的取舍;如果托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那家银行存有疑虑,或者还没有与他们建立代理关系,托收行一般会另外选择一家资信较可靠的大银行,或者与自己有着长期业务往来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根据国际惯例,对于代收行挑选的决定权在出口地的托收行,进口商提供的银行只能作为参考。
在实务中,代收行的选择要听取银行的意见,出口商不能一意孤行。决定代收行的选择有多种因素的考虑,诸如与托收行的业务往来、银行实力的大小、信用等级、经营作风等。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考虑,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开设银行的门槛不高,我们不排除可能会有的银行风险,或者说有个别不良商人的欺诈行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时代,个别卖方为了做成一笔交易,唯进口商马首是瞻,就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贸易商都是诚实可信的。但是大江东去,难免泥沙俱下,也不排除极个别人利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某些基本特性,搞欺诈活动。
曾经有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天津一家出口企业向非洲某国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各自在合同中确立了自己的账户银行。进口商要求该笔托收交易的进口国代收行必须是由进口商指定的那一家银行,出口商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货物出口后,出口商向天津某银行交单,采用D/P结算,也就是付款交单。天津某银行(托收银行)看到客户提供的这家代收行名称后觉得颇为生疏,于是查了《银行家年鉴》,竟然找不到这家银行。于是他们便告知出口商,这家银行(进口商指定的代收银行)与本行没有业务往来,资信不明,决定挑选另一家较为知名、实力较为雄厚的进口国银行作为代收行。出口商立即与进口商进行了电信联系,但是对方表示为难,一定要采用他所指定的那家银行。出口商此时就坚持要求银行采用进口商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天津某银行在劝说出口商无效的情况下,只好要求出口商出具担保书,采用那家他们指定的代收行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出口商承担。出口商草草写了几行字的“风险保证”,天津某银行就按那家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寄单。未料单据寄出后如石沉大海。天津的托收行多次发信函或电报查询,对方一直置之不理。在百般无奈之下,天津某银行委托该行到进口国代表处前往查询。回复是:这家银行根本就没有收到过这份邮件,声称不知情,也就是无人受理此事。换言之,天津某托收银行寄出的全套单据(包括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可能在邮递途中遗失了。根据《URC 522》,如果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话,银行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况且这又是一笔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业务,对方银行就更有理由推脱。可是根据出口商向船公司查询的记录却显示,当货物到达进口国码头时,货物即被人凭正本提单提走。
既然进口国的代收银行没有收到单据,进口商也没有履行付款赎单,货物又是被谁提取了呢?这里很明显,是进口商与银行相互勾结的一起欺诈案。对于出口地银行来说,他们已经提醒出口商注意代收行的资信问题,对方却置若罔闻,且又写了担保书,当然后果自负。
此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托收的各方当事人在做托收业务时,对于代收行的选择,一定要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并且多听取银行的意见。对于出口地银行来说,代收行的挑选更加不能粗枝大叶。托收行在寄送单据时要采用快递形式,DHL、UPS或FEDEX等递送业务,从网络上可查看收件人收到邮件的时间及签字,其可靠性较大。同时出口商在做托收业务时,须找处理国际业务经验丰富的银行,才能规避风险。
代收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代收行也会产生风险
一、案情介绍
内地A公司与我国香港B公司有长期贸易关系,B公司通过将A公司的产品转VI到西班牙赚取差价。B公司以往付款记录较好,虽然也有过拖欠记录,但过后都如数偿付。2002年3月,A公司按照合同,将一批望远镜运往西班牙,并通过D/P方式向B公司收款。代收行为一家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在未收到托收款的情况下擅自放单。B公司提货后,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拖欠货款至今。
二、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由于B公司信用不佳,导致A公司出现收汇风险,这是国内出口企业经常会碰到的问题。但一般情况下,以D/P即期作为结算方式导致货款全部无法收回的几率相对较小,A公司的主要失误是在选择代收行上。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指定的代收行是一家财务公司,而不是银行,其信誉值得质疑。在托收中,这家财务公司违规操作,擅自放单,令B公司未付款就拿到单证,造成了A公司财货两失的局面。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ment),就是通过制定信用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企业各部门的活动,对前期的资信调查、中期的债权保障和后期的账款追收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信用管理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增强信用能力、控制交易中的信用风险而实施的一套业务方案、策略以及为此建立的一系列组织制度,它是与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等相互交叉的一个管理领域。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还比较落后,在国际贸易中货款损失比较严重。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累计逾期未收汇金额已超过200亿美元。在美国,每年有0.25%~0.5%的被拖欠应收账款转为坏账;而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企业平均无效成本是销售收入的14%,,每年仅外贸企业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就占贸易额的5%左右。这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的资信缺乏了解,又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因此上当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坏账逐年增加。
上述A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这笔交易之前对B的资信情况应该比较了解。尤其在B公司有过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就应该警觉,对付款方式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防患于未然。
(二)谨慎选择代收行
针对B公司的信用情况,A公司采取D/P即期的托收付款方式还是稳健的。托收是指交易一方(债权方)依交易合同委托银行,凭一定的商业单据(物权单据、运输单据、发票和履约凭证以及其他必要的非金融单据)和/或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或其他收款凭证),向交易对方(债务方)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相对而言,D/P即期是最有收汇保障的一种商业信用交易方式。进口方只有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后,才能领取货运单据,也就是说,一手交钱、一手拿单。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区内银行林立,不乏信誉卓著的国际性大银行,但B公司指定的代收行只是一家财务公司,这时A公司应选择一家信誉好、操作规范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擅自放单情形的发生。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要处处留神、步步提防,每一步的操作都要谨慎,不能因为碍于面子和怕麻烦而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以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