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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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二十条强调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必须建立完善的统计资料保存和管理制度,同时还要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针对统计调查对象,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规定它们必须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的管理制度。审核和签署人员需对所负责的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部门有责任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所需的行政记录、财务资料、财政资料等,同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定期向统计机构提交相关数据。*统计机构也会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对于数据的公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定期公开统计数据,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部门统计调查的资料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公布。
为了保护调查对象的隐私,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统计调查中获取的个人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只能用于统计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除保密需要外,应当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十五 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09年6月27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各级*、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全文共七章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