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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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07
福建省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确保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位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体员工或雇员(统称职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同时,本省的所有职工,无论所属单位,均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管理层面,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的经办事务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地税部门则承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良好运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1〕8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6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00
福建省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确保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位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体员工或雇员(统称职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同时,本省的所有职工,无论所属单位,均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管理层面,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的经办事务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地税部门则承担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良好运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1年9月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11〕8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6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