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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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2:00
国家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中遵循明确且高效的行文原则。首先,第十三条强调行文必须有实际需求,注重实效,避免不必要的文书往来。
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文关系,通常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进行,避免越级请示和报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详细阐述了政府部门间的行文规则,如政府部门间的内部通信、向下级政府业务部门的行文,以及函件的使用,一般不使用正式公文向下级政府传达。
联合行文在第十六条规定中广泛应用,如政府各部门、同级单位、上级与下级、政府与党委军队机关以及与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之间可以联合行文,确保信息共享和协调一致。
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第十七条指出,部门应自行处理或在必要时联合主办,需要政府审批的事项需先获批准并注明同意情况。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则涉及行文的规范性,如直接报送、协商一致、抄送规定以及请示和报告的单一性和内容限制,强调了清晰、明确的行文要求。
最后,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着重于双重领导机关的行文规则,明确了主送和抄送的处理方式,以确保信息准确传递和责任明确。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以国发〔2000〕23号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办法》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附则9章57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该《条例》第42条决定,停止执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