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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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1:45
第六条:投保对象一般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乡(镇)企业组织投保。
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乡(镇)、村、企业自行确定。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分别记入个人帐户。独生子女父母和纯女户结扎夫妇享受的集体补助可以高于其他对象。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标准分为月交费标准和一次性交费标准。月交费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一次性交费标准分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十个档次。
第九条:投保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选择交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档次;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投保对象可以调整交费标准、档次。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
第十条:投保对象因遭受灾害或其他原因,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投保对象犯罪服刑期间,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后,可以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停交的部分可以补交。
第十一条:投保对象在交费期间死亡的,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转给或退给其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无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应当用于支付投保对象的丧葬费用。
第十二条: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迁入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对不能迁入的,应当将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投保对象因招工、提干、入学等由非城镇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根据本人申请退还其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息。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1995年9月25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改。《办法》分总则、保险费的交纳、养老金的给付、基金的管理、附则5章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