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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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4 21:12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经费审批制度上有着严谨的规定,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首先,州政府领导在审批经费时,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预算和相关规定,坚决避免越权或超出预算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对于预算内分配给各部门的切块资金,如目标责任奖励资金,一般由州长和分管副州长负责审批。资金分配需依据省、州政府的目标责任书进行,不得随意调整,且需有详尽的分配计划,确保兼顾全局、突出重点(第四十六条)。
州长和副州长个人掌握的资金,包括扶贫挂钩点资金和向上级争取的资金,其审批权在他们手中,但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第四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获得的财政机动资金,实行限额审批,以确保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第四十八条)。
对于从省人民政府争取的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州长提出建议,再由州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共同审定(第四十九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12年1月17日第十三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2月6日文山州人民政府以文政发〔2012〕9号印发。该《工作规则》分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经费审批制度、督查落实制度、公务活动、作风纪律、附则13章7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2008年6月发布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政发〔2008〕5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