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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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0:34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指出,爱卫会成员部门如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将受到爱卫会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爱卫会有权建议上级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的行为,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法定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或管理不力的公共场所,将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进行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针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禁入公共场所的行为,由相关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关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给予警告或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导致病媒生物密度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指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履行,若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处罚不停止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指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爱国卫生管理人员,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爱国卫生监督员将被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