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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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5:47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第三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细则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二)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三)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五)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数量的部分;
(六)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取消其下乡资格。
第三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不履行申请承诺、违背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授权人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二)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从汽车下乡补贴产品目录中剔除相关产品;
(四)从汽车下乡补贴范围中剔除相关授权经销商;
(五)取消进入汽车下乡补贴范围资格;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