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公受伤,单位如何支付工资?该员工已经在单位工作五年,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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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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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3:39
在合理医疗期内可以得到本人工资的60%,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年的最多请3个月吧
上面那个是老的办法吧,现在统一规定了
你可以看下你们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3:38
第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i/ ?, D( @# l: u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 M' `4 q0 s) w" N# }. g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w, W/ y! X0 n1 b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0 z( b/ u& K3 V 第三条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 }# b3 }5 D3 W6 G (一)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8 V8 | B+ H5 Z6 e% E (二)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D) u' a5 T8 u/ S1 B; R" H. p
(三)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5 w: \( w$ U2 T2 s% I+ h 第四条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有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5 L& e! D5 u/ L2 R( |
第四条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 S6 D4 M3 a3 Q, p$ n 享受地、林区津贴的职工,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为基数计发地、林区津贴,职工病休期间物价补贴照发。! w5 A( J3 h, l% `9 g4 @# u( O }
第五条 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7 H4 X) H2 V 第六条 对停止工作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其复工时,需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方可复工。复工后应有两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停工治疗时间,应与复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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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集体、私营及“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期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含季节工、轮换工),不执行本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3:38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由企业行政给予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相当该企业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按照死亡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给予一次性的救济费,其具体数额为:供养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的工资;供养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的工资;供养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的工资。1963年6月,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在给上海市总工会的复函中,对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作出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首先按照关于划分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并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或非因死亡的有关规定,给予应当享受的死亡保险待遇等。1983年3月,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再次重申,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肇事者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费外,职工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或一次性救济费及丧葬费等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