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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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9:09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着重于基金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基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市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需强化职责,确保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健全。
第三十条规定,养老保险基金被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基金。这意味着基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财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列出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助,以及个人账户转移和继承等。这些支出明确规定了基金的合理运用方向。
第三十三条强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建立个人账户,核对缴费记录,并处理异议。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的财务活动合规。
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参保单位的监督和参保人的权利,包括缴费情况公示、举报机制,以及对拟退休人员的公示和调查程序,以维护基金的公正透明。
最后,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并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整个章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得到公正、透明和安全的管理。
扩展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