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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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4:4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强化政府规划指导、资源统筹、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旅游市场环境。第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融合发展、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战略的产业政策,发展特色、高端、精品旅游,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培育旅游市场主体,推动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区域间旅游合作,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力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建设规划、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兼顾旅游产业发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或者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旅游者第十一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