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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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3:59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一系列节能措施,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使用效率和可持续性。首先,公共机构需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重点用能系统的操作和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是另一种节能方式,公共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以优化能源使用(第二十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节能管理能力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合同中应包含节能目标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在用能管理上,公共机构需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设定空调温度标准,提倡自然采光,实施电梯智能化控制,以及对特定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和节能改造(第二十五条)。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优先考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同样重要,包括严格车辆编制管理、选用低能耗车型、执行节能驾驶规范,以及推行节能驾驶行为的激励制度(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201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令第18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节能规划与管理、节能措施、节能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