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孩子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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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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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02:30
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且以协议形式呈现的,原则上是不允许撤销的。除非该协议是在欺诈、胁迫或其他特定情况下导致签订的关于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无效或撤销,那么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也可以撤销。 不能撤销,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房子给孩子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促成离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使房子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为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属于特别法,因此不可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该赠与一般是不能单独撤销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部分或整体撤销,因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赠与子女房产可以同时撤销。「注意」如夫妻协议离婚及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拒绝按协议约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赠与方拒绝按协议约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是可以起诉要求赠与方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法律上来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因离婚协议涉及人身、财产关系,具有整体性,离婚协议的达成并不要求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且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往往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作出的承诺。因此,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那么离婚协议相对方或受赠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权属及赠与的约定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协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赠与,受赠人接受。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需要受赠人接受。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约定时夫妻双方经协商或法院调解判决同意的,是离婚达成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不得随意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