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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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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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6 10:06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第七章主要关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在城区道路内,只有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前提下,经过批准,方可划定临时停车泊位,且会根据交通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车辆应在专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专用车道,则沿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并在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公路客运车辆需在城区规定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出租汽车不得在主要道路两侧随意停车,不得在招呼站长时间等待乘客,上下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各类货运、客运、摩托车等车辆在城区行驶需持有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客运车辆需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无证建设、擅自施工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罚款规定。对于违反城市交通管理、绿化规定、废弃物管理、建设施工、违章停车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违规者不仅需要改正,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城市管理人员的滥用职权等行为,也将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赔偿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