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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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措施。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协同多个相关行政部门,如发展改革、经济、城建等,制定环保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并确保其实施(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环境功能区,如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噪声控制区,确保专业规划与环境功能相符(第十条)。政府还需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应对和公告(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政府设有专门的举报热线,及时处理公众的环保问题(第十二条)。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环保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对违法排污者采取必要措施(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督污染源排放情况,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排污状况的依据,当事人对数据有异议可申请复核(第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县级政府则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在涉及生物技术的引进、生产和应用时,相关行业部门如农业、林业等需确保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并与环保部门保持信息沟通(第十六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该条例。条例于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3:02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措施。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协同多个相关行政部门,如发展改革、经济、城建等,制定环保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并确保其实施(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环境功能区,如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噪声控制区,确保专业规划与环境功能相符(第十条)。政府还需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应对和公告(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政府设有专门的举报热线,及时处理公众的环保问题(第十二条)。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环保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对违法排污者采取必要措施(第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督污染源排放情况,监测数据作为认定排污状况的依据,当事人对数据有异议可申请复核(第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县级政府则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在涉及生物技术的引进、生产和应用时,相关行业部门如农业、林业等需确保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并与环保部门保持信息沟通(第十六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该条例。条例于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