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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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6:39
为确保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关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办法。
第一条提到,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分配与管理。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户是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二条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妇女与男子在征地补偿权益上享有平等权利。县级以上*农业、农经等部门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补偿费分配。
第六条规定,征地前需告知农户征地用途、补偿标准等,并进行权属调查,经批准后公示。第七条强调了听证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条要求严格执行征地手续,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九条提到,省*会考虑农民生活水平,确保土地补偿费足够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保护农民利益。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在不同情况下的分配,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侵占农户权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情况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至十九条强调了征地补偿费的专户管理,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未分配的补偿费用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纠正或追究责任,涉及纠纷可依法诉讼,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