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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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9:39
全球各国对保健食品的法规与标准各有侧重。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将这类食品视为特殊类别,实施上市前审批管理。澳大利亚采用产品注册通报制度,同样关注功效验证。欧盟自1996年“尼斯”会议起,对功能食品进行探讨,虽然没有法律定义,但将其视为非食品非药品的“灰色地带”,英国提出“功能食品”概念,强调其具有医学和生理作用。美国的“膳食补充剂”类别则没有专门法令,但有欧盟的特殊营养用食品相关法规。日本的厚生省于1988年提出“特殊保健用食品(FOSHU)”,定义为预期具有保健功效,成分科学论证并经审批的食品,要求产品安全无健康卫生风险。
各国在管理上,如欧盟对“功能食品”概念的争议,以及日本对保健食品功效明确化的要求,都反映了对食品声称健康作用的严谨态度。这些法规和标准确保了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推动了科学研究在食品功能领域的进展。
功能性食品是指具有营养功能、感觉功能和调节生理活动功能的食品。它的范围包括:增强人体体质(增强免疫能力,激活淋巴系统等)的食品;防止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便秘和肿瘤等)的食品;恢复健康(控制胆固醇、防止血小板凝集、调节造血功能等)的食品;调节身体节律(神经中枢、神经末稍、摄取与吸收功能等)的食品和延缓衰老的食品。功能性食品的研究与开发在我国尚属新兴学科和领域,是多学科,多领域不断交叉、融合的产物,涉及营养学、药学、生理学、预防医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