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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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6:19
中国《合同法》在继承并发扬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基础上,融合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形成了一个兼顾先进性和中国特色的制度。
首先,它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进行了详细扩展,不再仅限于财产减少可能导致的履行困难,而是将商业信誉丧失纳入考虑,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概括性规定,将所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行为纳入判断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确保先履行方权益。
其次,合同法平衡了各方利益,尊重后履行方的期限权益。先履行方没有权利强制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行,除非对方确实丧失履约能力。这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权益,又避免了对后履行方的过度压力。
再者,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救济措施,《合同法》明确了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不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责任。这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模糊不清,为先履行方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保护。
最后,中国《合同法》通过设置举证和通知义务,有效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确保了这一权利的正确行使,维护了合同法的立法初衷,防止了恶意毁约的情况发生。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