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9:4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4:05
为了有效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规范相关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各方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实施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设立了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商检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检验工作。各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在各地设立的商检机构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检验工作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以及防止欺诈和维护*的原则。国家商检部门会制定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明确检验范围。
对于列入目录的商品,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或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口。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商品,经收货人或发货人申请并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批,可以豁免检验。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旨在确保商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查,评估、验证、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这些环节的组合。
对列入目录的商品,应依据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对于尚未制定相关规范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标准也可进行检验。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可接受国内外贸易相关方的委托,处理检验鉴定业务。
部分特定商品或检验项目,根据法律和行*规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负责。同时,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有责任收集并分享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的保密原则。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