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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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1:43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这部法律由国家主席以第14号令形式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商检法》的主要目的是强化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确保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参与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这部法律,国务院设立了专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部门,我们通常称之为国家商检部门。同时,国家商检部门还在各地设立了商品检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和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基石,《商检法》确立了法律地位,规定商检机构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它特别强调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视,明确规定对列入特定“种类表”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例如,未经检验的商品,进口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出口的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则禁止出口。此外,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只有使用通过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才能合法出口,以确保安全运输。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