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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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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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5:31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的第六章专门针对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为了维护排水秩序,第四十二条强调了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二十四小时热线,接受关于违法排水行为和设施损坏的举报,包括污水溢出和井盖、雨水篦子的问题,确保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
在实施监督方面,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多种手段。他们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查阅和复制与城市排水许可相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水质采样,并在必要时要求停止违法排水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并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第四十四条要求市排水部门与环保部门共同确定名录,并规定这些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设备联网,保证数据准确。环保部门与排水部门共享这些单位的监测信息,加强环保监管。
第四十五条提到,市排水部门会定期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公开考核结果,确保责任的履行和运营的透明度。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在面对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排水行政部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