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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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3:2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发布了主席刘明康签署的第11号令,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进行了重要修改。以下是修改的主要内容:
1. 在第三条中,新增了一款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率。
2. 第十二条中,附属资本的定义增加了一款,包括重估储备、损失准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同时,对于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但不超过50%,负变动则需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除。
3. 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4. 删除了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第一款第(六)项内容。
5. 对于未能改正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严厉措施,如限制红利分配、暂停非低风险业务等,严重时可能涉及停办业务或限制增设新机构。
6. 第四十七条增设一款,说明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参照本办法,但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
7. 删除了第五十三条。
8. 附件1中,《资本定义》第二条新增了关于混合资本债券的详细规定,包括赎回权、利息支付延展、清偿顺序等。
9. 信息披露的内容在附件5的第三条第(二)项中增加了一点,要求披露混合资本债券信息。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根据此次修改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这些调整旨在强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