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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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8:42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了房屋买卖契约之后,处理已经收取的定金的方式则需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依照约定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则此部分定金应当被视为预付款项并纳入交易价格的计算中;其次,若交付定金的一方出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则其所交纳的定金将不再予以退还,而是被用于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最后,若接受定金的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实质性违约行为,则应当向对方返还相当于该违约行为定金数额两倍的款项。基于以上法律条款,在房屋买卖契约成交之后,对于已经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