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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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50
竞争法,本质上是对市场竞争中普遍存在的、本质特征的一种抽象和概括,它旨在反映公平竞争的准则。其核心概念必须体现竞争法的核心本质。通常来说,竞争法包含了两个主要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两者关注的是市场中那些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这些行为会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
竞争法的首要目标就是通过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对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以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技环境。它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竞争的公正性。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竞争法:它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旨在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维护和保障市场竞争的秩序。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调整对象来定义,竞争法可以定义为调整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框架。无论哪种定义,其核心都在于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所有参与者都能在公平的规则下进行竞争。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观点不一。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