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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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6:32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争议案件、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争议案件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拟定的处理结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7 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三年一月三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6:27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争议案件、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争议案件。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国务院交办的争议案件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拟定的处理结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7 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