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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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4:08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结算流程和要求。
首先,预付款的拨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预付比例应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预付方式会根据年度工程计划逐年进行。如果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的分配比例。
其次,预付款应在具备施工条件且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发包人未能按时预付,承包人有权在预付期限到期后10天内发出预付要求通知。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承包人有权在14天后暂停施工。从应付日期起,发包人需支付应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结算中进行相应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合同签订且施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发包人才能预付工程款,否则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工程预付款的合理支付与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并维护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