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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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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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15:41
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规是在机关和军队自用的一些土地免征税收,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土地的话,需要征税,而且这样的一种计算的范围的话,它是以实际占地的面积来进行一个标准的衡量的,通常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资源的税收的,法律的话是依照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
一、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规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规是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减免类型
1、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3、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4、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5、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6、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土地使用税它在进行征收起来的时候需要依据当地的一个城市的规模,还有就是一些基本的土地使用的性质来进行一个判断,他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说是一些公益性质的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免收。
土地使用税免税法规是怎样的?
1、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3、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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