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外部监管机制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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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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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8:24
在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制上,全球大部分国家已逐渐转向综合型监管*。我国的投资银行监管体系同样受到了*经济*及金融市场成熟度的影响,采取了集中型监管模式。然而,我国的监管策略倾向于以集中立法为主,自律为辅,这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监管职责的划分存在模糊。当前,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和*分别负责国债、企业债券、利率和上市监管,形成了多头管理的格局,导致监管力量分散,*协调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分割的问题。地方*在证券监管中的职责也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真空和地方*不愿参与的情况。
其次,现有的监管人员与繁重的职责相比可能显得捉襟见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足的监管人员是确保有效监管的关键。除了考虑市场规模、监管对象数量,还需要考虑监管职能的复杂性和地域范围的广度。
再者,监管权限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侧重于事后处理,缺乏对违法行为后果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权力有限,例如缺乏强制传唤权和查询冻结权,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也不完善。
最后,我国的监管方式仍存在一些遗留的问题。如过度依赖审批而非持续监管,对合规性和风险监控的重视程度不平衡,以及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合法的双重重视不够。
总的来说,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需要进一步优化职责划分、提升人员配置、改进权限配置,并调整监管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提升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