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公司拿出一些没经公示的规定应该如何应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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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3:31
对方出示证据,你可以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规章制度:仲裁委认可的规则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才可以。至于如何认定为经过民主程序或公示的,通常以员工签字确认为准。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规及*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追问你好,也就是说公司以我业绩不达标不能转正的理由可以用未经公示并且没有我签字认可的任何纸质文件来驳回是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3:32
一,你上述所说入职薪资和转正是否在合同当中有约定。或者公司的以往宣传资料上有体现。如果有合同或是宣传资料有体现的话。就应该按照合同和承诺执行。
二,半年后你被转正是否达到了他们现在所说的业绩标准?
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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